

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旮旯王村庄连片国有土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中原政征〔2020〕1号)
根据郑州市总体建设规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旮旯王村庄连片国有土地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旮旯王村庄连片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旮旯王村庄连片国有土地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零星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为:中原区伏牛路100号院1号楼4单元62号、中原区伏牛路100号院1号楼4单元69号、中原区伏牛路100号院2号楼2单元16号、中原区伏牛路100号院2号楼3单元35号、中原区前进路57号2号楼2单元17号、中原区前进路57号院A号楼1单元3号、中原区前进路57号院A号楼1单元4层9号、中原区前进路57号4号楼西单元17号、中原区绿东村2号院7号楼2单元11号、中原区绿东村2号院11号楼2单元16号、中原区绿东村2号院11号楼2单元20号、中原区绿东村2号院12号楼2单元1层15号、中原区前进路61号院1号楼6单元62号、中原区绿东村2号院10号楼1单元7号、中原区绿东村2号院8号楼3单元21号、中原区伏牛路88号附2号、中原区绿东村2号院6号楼3单元24号、中原区绿东村2号院3号楼1单元7号、中原区绿东村2号院3号楼3单元19号、中原区绿东村2号院4号楼2单元14号、中原区伏牛路100号院2号楼1层-2号、中原区伏牛路94号院2号楼3单元10号、中原区伏牛路94号院2号楼3单元8号、中原区伏牛路94号院2号楼3单元2号、中原区前进路61号院1号楼1单元10号、中原区前进路61号院1号楼1单元2号、中原区前进路61号院1号楼3单元34号、中原区前进路61号院1号楼6单元67号、中原区前进路61号院1号楼1单元14号、中原区中原西路72号院6号楼1单元3号、中原区中原西路72号院6号楼1单元1层1号、中原区中原西路72号院4号楼4单元2号、中原区中原西路72号院5号楼4单元10号、中原区中原西路72号院3号楼3单元8号、中原区中原西路72号院5号楼4单元2号。以上门牌包括附号,最终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街道办事处
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30日
(中原区人民政府 供稿)
附件:旮旯王村庄连片国有土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关键词:
中原区 旮旯王村
责任编辑:杨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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